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10篇)

篇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工作意见: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一)201X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商品房。

  (二)201X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方法

  (一)已办理房产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品房。

  1.对1992年6月23日前开发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2.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可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限期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

  3.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商品房,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上述商品房项目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对没有项目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据实对项目进行规划认定。

  (二)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商品房和上市出售公房。对商品房项目历史上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三)已办理房产证,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商品房。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主体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开发单位进行追缴,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按上述处理方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产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今后发生转让的,按本意见规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一)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住房

  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住房成交价格1%执行。房屋成交价格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

  (二)除情形(一)之外,市城区其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的50%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企业改制时,土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改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土地市场价指土地权利人申请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时的土地市场价。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限期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及时进行追缴。

篇二: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有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义上可理解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存在既没有定性为违章建筑或依法处理,又没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权利人无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狭义上则可理解为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无法正常统一登记的问题。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妥善处理房屋和土地分散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改革高质量发展,本人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产权登记发证基本情况我市主城区现有房屋11.7万栋,已登记产权8.1万栋,登记面积9430万平方米。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权登记分别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产权,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共办理土地产权10.2万本、房屋所有权证50.17万本。2016年8月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产权登记由分散登记变为统一登记,全市累计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12.3万本、证明13.6万份。

  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分析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范围广阔,且有着复杂的形成原因,其中主要包括政府因素主导、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权利人意识淡薄等四个方面。

  政府因素主导。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旧城区改造等方面出台一些特殊政策,如对一些税费进行不同程度减免,在审批手续上进行流程简化等,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重要原因。例如允许“先上车后买票”,导致楼盘存在手续不完善、欠缴税费等问题,这也是很多地方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最重要的原因。

  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1982年后,有关房屋和土地开发建设及登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后续,又多次经过修正和完善。由于此前法律法规政策缺失,加上后续经过了一个完善规范的过程,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力不同的情况下,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宣传不够,导致一些不动产建设项目在审批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出售并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另一重要成因。

  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不申请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项目未竣工之前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等,也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权利人意识淡薄。不同历史时期,不动产产权人对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不尽相同,特别是很多权利人只注重房屋所有权登记,忽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信息,以至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实地调查、信访统计、登记机构反馈、网络舆情反映等多种方式综合统计,目前全市共收集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突出

  的楼盘项目就有30个(见附件)。通过对这30个问题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存在以下10种原因。

  1、用地手续不全;2、欠缴税费;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没有规划手续或规违反审批内容;5、没有办理竣工验收;

  6、开发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开发主体消失;7、因原来房产、土地分别登记,导致信息不一致;8、项目跨宗地建设或界址不清;9、政府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都成立了很多的办公室,各自政策不一样导致相关手续不完善;10、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等。

  在30个楼盘项目中,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有东方嘉园等21个,欠缴税费的有凯旋城等11个,开发企业跑、走、躲或开发主体消失的有香缇半岛等4个,同时涉及多种情况未能办证的有文化小区等15个。

  三、我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1、2017年10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各市直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相应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2、2017年,为解决“有房证无地证、出让金标准不一”等遗留问题,市政府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法[2017]29号)文件。

  3、2019年4月将住建的交易、信息、测绘划入市不动产中心,进

  一步整合交易登记职能职责,加速了推进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效率。

  4、2017年至今年,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对2013年前形成的各类遗留问题逐个研究处理,先后出台会议纪要9个,帮助解决了东城雅苑等13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登记办证问题。

  5、2019年8月,进一步加强了遗留问题项目处理排查,重新核理增加遗留问题项目14个,共计30个楼盘项目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力争在2020年年底之前逐步解决。

  四、下步解决思路1、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组织保障;同时,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政策研究小组,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支撑。

  2、科学合理认证,正确界定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对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认证,一定要严格区分其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区别。同时,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调查清楚不动产权籍信息,分析产生问题的历史背景,不同时期产生的问题区别对待解决,划清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范围。

  3、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尽快启动司法程序,能够依法追缴税费的,依法追缴,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补办。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原因造成项目手续不完善的,其中能够依法处理的,必须依法处理后办理登记。确因追缴主体缺失或其他原因无法追缴的,由政府专题研究通过处理办法。

  4、认真制定《处理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根据各个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原因,对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进行分解,明晰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仅涉及个别部门、问题简单的项目,由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涉及多个部门、问题复杂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议联合会审,按会审意见办理;

  牵涉面广、事项特别复杂的项目,报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篇三: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活动,加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发生的、尚未使用不动产登记取得效力,但有关不动产受其影响的问题。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负责处理和调解历史遗留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处理程序。

  三、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和解为主,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调解机构的作用,促进解决问题。

  四、历史遗留问题的调解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平等、公平、公正的双方协议,并落实落地。

  五、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解决方案的要求,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办理程序,在接受调解后即刻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历史遗留问题事实查明后,应由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给予办理,并将受理结果公示,取得不动产登记效力。

  特此通知。

篇四: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如何处理不动产重复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文l钟京涛案情1989年12月,某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从市房屋经营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第00630号),证载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占地面积40平方米。居民王某租住的一间市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诉争房产)与上述房产相邻,该房屋占地7平方米,自1972年以来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和缴纳租金。1994年,市政府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王某向市房屋经营公司申请购买诉争房产,经审核批准后,王某于1994年9月向市土地房屋管理局缴纳了5000元购房款,登记机构于同年10月为其颁发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证(第45191号)。2015年10月,王某改建诉争房产施工时,医药公司予以阻止,王某出示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证。医药公司认为,诉争房产在其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登记机构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为王某颁发第4519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机构为王某颁发的诉争房产所有权证。一审法院认为,登记机构于1989年为医药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又于1994年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部分房产为王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重复登记发证;登记机构为王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登记机构为王某颁发第4519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不服,申请再审。疑惑1.重复登记中设立在后的登记行为是否必然无效?2.如何处理重复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分析关于能否按不动产登记行为设立的先后顺序判定重复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对同一不动产权利重复作出相互冲突的登记发证行为的问题时有存在。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因此,司法机构在处理重复登记发证行为时,既要审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也要审查登记程序的合法与否。在对登记程序审查方面,在法律逻辑上,登记机构在设立后一个登记行为时有义务注意到和审查已设立在先的登记行为,否则应承担更多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设立时间在先的登记行为同样会存在违法或重大瑕疵而导致无效的情形,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登记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问题,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本案中,登记机构于1994年为王某颁发的第45191号房屋所有权证,虽然与1989年为医药公司颁发的第0063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部分重合,导致出现“一房二证”的重复登记发证问题。但是,王某已占有使用诉争房产40余年,而且医药公司取得第00630号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20多年内并未向诉争房产的实际占有人王某提出权利主张和异议;王某已按当时政策规定并经过审核批准办理了公有住房购买手续,登记机构也凭市房产管理经营公司出具的房改手续和有关部门审批意见为王某办理了转移登记,并为其颁发了第45191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仅凭登记机构为王某颁发诉争房产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设立时间在后就认定其无效,显然依据不足。本案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仅以登记机构为王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间在后,即认定被诉登记颁证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随后于2018年12月作出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关于不动产重复登记发证问题的处理,实践中,重复登记发证问题大多数是分散登记时期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其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既有权利主体一致的情形,也有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既有存在实体权利冲突的情形,也有实体权利并不冲突的情形。从各地出台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文件来看,对于不存在实体权利交叉、冲突的重复登记发证问题多有涉及,其基本处理方式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方式予以解决,同时,增加公告、当事人承诺等措施降低法律风险。但是,对于存在实体权利交叉、冲突的重复登记发证情形,现有法律政策和地方出台的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涉及不动产物权的重新确认,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首先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不动产权利归属问题。总之,解决不动产重复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遵循既要维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依规纠正登记错误的原则。(摘编自《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10期)51

篇五: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

  号】孝感政办函〔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3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均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具体分为:

  (一)2016年6月12日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住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二)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私人自建房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处理“遗留问题”。

  (二)坚持权利人登记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区分权利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时点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缴税费并予以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解决本辖区内的“遗留问题”问题负总责。

  三、处理程序

  (一)项目甄别。各区要对本辖区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的项目进行甄别;对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项目或房屋,要落实责任领导,明确工作任

  务,制定本辖区内“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界定化解每个项目的时限,并制定工作清单上报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建设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受继或改制后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因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的街办组织申报,也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四、处理方法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消防验收合格的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税费缴纳凭证等。根据所需材料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用地问题影响登记的项目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用地手续不完善,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项目,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可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按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规划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规划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分别记载原用途情况。如当事人要求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一致,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二)缺少规划手续影响登记的项目

  对缺乏相关规划手续,无法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核实证明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进行核实后,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部分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针对项目的违法行为,向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甄别告知函,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甄别告知函依法予以处罚。规划范围内未拆迁完毕的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对规划核实和验收不构成影响。

  (三)缺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影响登记的项目

  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缺少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开发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不动产登记;因开发主体灭失无法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有房屋质量或消防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进行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认定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凭认定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各区人民政府通过整改完善到位后再由住建部门出具合格认定意见书。

  (四)因测绘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的项目

  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因《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测量规范不统一、计算方法与标准不同,测量出来的面积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证明书》后,按房屋测绘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因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影响登记的项目

  小区内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因销售、少建、未建导致无该类用房或者该类用房不达标的项目,若小区内尚有相应房屋可调整为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的,由开发主体申请,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使用。若小区内没有相应房屋可调整为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增建

  “补短板”类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鄂州政办函〔2019〕12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增建。

  (六)因企业改制影响登记的房屋

  因企业改制,企业原有的办公用房及其它非住宅用房出售给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如果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则按照住宅办理登记;如果该房屋作为商业使用,则按商业用途办理登记;如上述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则按相应用途交易时点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惩戒追责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各区人民政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提交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时,应高度重视,并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明确审核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验收(包括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应出具意见函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职能部门签收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和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的反馈意见函》为佐证材料)。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规予以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开发建设单位若存在拒不履行登记义务或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因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曝光。对失信的开发建设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7〕120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域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对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的,依法查封、拍卖或强制划拨其相关资产,所得资金冲抵欠缴费用。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

  市政府决定成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税务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解决本辖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负责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项目或者房屋、梳理项目或者房屋相关资料、提交《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函》和协调督促追缴相关税费工作。

  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开发建设主体存在的,由开发建设主体承担;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由辖区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应由房屋业主承担的,由业主按规定补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本通知解释权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单位为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1.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模板)

  2.验收合格认定意见书(模板)

  3.验收不合格认定意见书(模板)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篇六: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土地手续,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领导小组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XX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确认,负责本区域内信访稳定工作。

  3、县规划局: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规划手续,提出处理意见。

  4、县城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已建成商品房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

  7、民政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8、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欠税情况进行核实并追缴,为购房者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核实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对其营业执照提出处理意见。

  10、县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由县政府承担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落实解决,及收取土地出让金事宜。

  11、县公安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合同诈骗、逃税及职务犯罪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协助各成员单位寻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

  12、县人民法院:负责历史遗留项目的立案和审理,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及有关资产查封和处置等工作。

  13、县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上访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

  14、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15、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16、县国资局: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查、审批等事宜。

  四、工作程序

  (一)归集汇总历史遗留问题

  XX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情况归集并核实相关资料,包括条件确认、要件确认、现场勘查、与开发企业

篇七: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2016年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为妥善解决原分散登记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借鉴兰州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处理原则

  1.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认真落实“四办”改革要求,实现“最多跑一次”、“5个工作日办结”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覆盖面。

  2.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解决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3.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遗留问题相统一的原则。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4.合力攻坚的原则。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消化问题存量,控制问题增量。

  (三)受理范围及时间节点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且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土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销售不动产税款,致使购房人无法缴纳税款,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房款缴纳凭证,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涉及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征缴。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购房人单方提供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

  (二)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内容与现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无审批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现状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按照“先登记后规范”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处理。

  2.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罚后登记”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部门补办的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产权证)。

  3.房屋已居住使用,且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有专业资

  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后,购房人持有关资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购房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

  4.土地、房屋分散登记时房管部门已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由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出让金缴纳金额按现行基准地价×缴纳比例(5%)×分摊土地面积计算;商业出让金缴纳金额按现行交易价格×缴纳比例(1%)缴纳。

  (三)失地农民安置用地上开发企业(单位)联建的住宅楼,土地、房屋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登记机构按原批准用途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总产权证)。

  (四)拆迁安置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拆迁安置单位购买房屋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由拆迁安置单位和被拆迁人提供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收取被拆迁人应承担的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证)。拆迁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持相关资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税务部门向被拆迁人收取个人应承担的税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拆迁安置单位购买部分房屋产权进行安置的,由拆迁安置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登记机构按程序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拆迁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被拆迁人向住建部

  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按程序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拆迁安置单位涉及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征缴。

  (五)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房改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由房屋所有权人向住建部门(房改办)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出具房改过渡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原划拨用地上修建的房屋,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已出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已出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原批准用途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产权单位征求国资部门意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国资部门意见为购房人按以上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之规定,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人防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武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消防验收强制条件的。

  (二)申请土地登记不履行税款缴纳等前置条件的。

  (三)土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集体土地上修建小产权商品房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不动产登记事关经济社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同阶段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导致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化解难,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做好化解和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积极履职,切实消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税务部门要研究提出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税款征缴意见,住建部门要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把好土地、规划审批关,监督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好登记服务职能。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切实解决机制不顺和不同时期的登记难点问题。

  (三)提高工作效率。登记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要求,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到办理申请通知后,各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贯彻“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2020年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目标。

  五、各县区已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篇八: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浅谈不动产登记中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摘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事关人民权益实现的大事,也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之一。本文对造成与破解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进行梳理与过程性资料留存工作进行阐述,分析了关于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法

  引言

  不动产作为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资产,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不动产因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经登记后的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押、交易、继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重要用途,大部分地区将不动产作为学区房直接与子女的教育挂钩,其登记状况确实牵动着群众的心。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部、省、市、县的领导与督促下,正努力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力争为所在城市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

  未能完成登记的不动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因历史政策、未及时办理等原因而未能完成首次登记,或因历史原因导致当前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此类问题都可归结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一)缺少建设资料问题

  1.缺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手续不完善。一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与老旧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个人自建的住房,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权利人办理权证的意识薄弱,未办理原建设用地批准或难以查找相关文件。

  2.缺少规划许可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许多历史遗留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办理过规划许可却未作规划核实。

  3.缺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缺失或未进行竣工备案。

  (二)未完全履行合同问题

  未完全履行合同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超量、更改规划用途、未交或少交土地出让金等,(三)房改申请主体不清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权利人提交申请表,但部分权利人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在单位房改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房改,现申请登记时主体不清。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与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与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房产价值快速增长的今天,每个家庭均不会放弃这个机会。有一些权利人因自身或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改手续,由于原单位或改制,或重组,或注销,再欲参加房改进行不动产登记就会发现找不到原权利主体。

  (四)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一般会在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在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房地分开办理权证,产生较多的房产与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主要矛盾包括建筑物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宗地地形不一致、项目跨宗建设等,从而导致权利人登记时出现登记难问题。

  (五)未办理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宗地查封问题

  部分小区达到了办证条件并交付使用,但因开发商、产权单位、个人的债务纠纷遭到法院等机构权利限制,出现难于登记。

  (六)关于开发商、产权单位拒不配合的问题

  开发单位破产、注销、跑路等情况,甚至正常存在的单位拒不配合各项工作进而导致不动产登记困难。

  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原因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泊,未能及时按章办事。

  (一)权利人的主观原因

  在过去房产尚未体现商品属性时,权利人只注重其是否能够居住,对于办证与否并不重视。有些权利人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居住数十年而没有办证;一些高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只有立项的情况下,即将整个工程全部建设完成,一直未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无证使用至今。

  (二)政府政策主导原因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努力招商引资,对一些大型开发企业、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予以迁就,在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上给予较大的优惠条件,出现了工程手续不完善、欠缴税费等问题。

  (三)房地原分别登记原因

  由于原房产与土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分别在房产与土地部门登记,两者办理的时间有所差异。其间,一些权利人只办理了土地证而未办理房产证,这种情况多见于城镇的私房;有时权利人只办理房产证而未办理土地证,多见于购买的商品房;有时办理两证的时间间隔较长,在办理过程中因违建或翻改建而导致两证的地形不一致;一些开发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办理了土地证,后又进行了规划变更,未办理土地相关手续而直接办理了房产证,导致土地证与房产证上的用途不一致。

  (四)相关单位配合出现偏差原因

  查封机构没有对查封对象细分,概括查封,到期未主动解除,登记机构不主动沟通、等、靠等现象,相关单位不主动配合,不去研究处理办法。

  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多种多样,解决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结合平时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决方法,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缺少建设资料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缺少土地批准资料问题,如果权利人已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将其作为土地登记的权源资料,证明该权利人已取得其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的权利人,若其建筑在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时间之前建设,可参照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的做法,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地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登记。

  对于缺少规划资料问题,建议以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为节点,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按法不究既往的原则,房屋按现状测绘、规划按现状进行确认,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的,需补办相应的规划手续。

  对于缺少竣工备案资料的问题,可以使用建设时单位组织的验收资料或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鉴定报告予以代替,主要目的是证明需登记的不动产是安全的。

  (二)未完全履行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法

  未完全履行合同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超量、更改规划用途、未交或少交土地出让金等,这些问题的根本落脚点是开发单位需补签土地出让合同与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前遇到此类问题项目,登记工作只能停止。2021年自然资源部1号文已明确,对于已销售的住宅项目,此类问题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可按“证缴分离”的原则,在追缴费用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存在部分配置的商业用房,一般是“上住底商”模式,均采用了划拨方式供地,按照营业性商业用房必须出让供地的要求,开发单位需补办出让手续。对于这类项目,可以将住宅与商业用房分别办理登记,在开发单位补办出让手续的同时,先行办理群众的住宅登记。

  (三)权利主体不清问题的解决方法

  权利主体不清问题主要表现在房改房这方面。一般房改房的产权属于单位,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房改联系单,经房改办审批后,直接办理房改房过户转移登记。若权利人原所在单位发生改制,则需查询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清册,查询标的房产是否纳入改制资产。若是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房改事宜,则可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重组与注销也可参照办理。

  (四)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的解决方法

  原房产证与土地证均为政府部门颁发,均具有公信力。最常见的是不一致是两者登记的用途不同,如房产用途为商业,土地用途为住宅,换发不动产证时矛盾显现。为此,部分城市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换证时只对原证的用途进行转载,保留原有的矛盾,待权利人提供原登记有误的材料后再行变更。这样既满足了权利人的换证需求,也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如果权利人需统一两证用途,则以规划核准图的标注用途为准。建筑物地形不一致的情况是由于领证时间的差异造成的,或后期有违建情况的发生。一般对于个人私房户与单位类的独用宗,若时间跨度长,换证时需进行现场查看,若出现翻改建情况,则需提供相关的建设手续;若登记的主体房结构完整,只是在周围有一些违章搭建,建议作正常登记。

  (五)未办理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宗地查封问题解决办法

  登记机构主体制作告知函、函告法院等限制登记的机构,有异议但不在异议期提起诉讼的和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

  (六)关于开发商、产权单位拒不配合的问题解决办法

  由各相关单位签署批准同意以职权登记意见并盖章或由登记机构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以职权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对其联合惩戒。

  四、结语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十分重要,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突出体现,事关百姓民生福祉,事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如果当前问题不能解决,则权利人在日常的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包袱会越来越重。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加以分步处理,坚持容缺办理的理念,依法依规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黄海军,廖珊珊.破解历史遗留问题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读《关于加快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J].南方国土资源,2021(08):29-32.

  [2]李文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的实证方案与规范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2021,35(06):31-37.

  [3]雷飞,陈家敏.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成因与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21(03):17-18.

篇九: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8.072017.08.07荆政办发〔2017〕22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财产所有权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荆政办发〔2017〕22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为妥善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荆门中心城区2016年8月15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下列三种情形按本《意见》处理:

  (一)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二、处理办法

  (一)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登记。

  1.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住房,办理

  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已发生转移,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失联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的。原经市、区政府或住建、征收(拆迁)等部门同意,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未完善用地手续且已对外出售的房屋,视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历史用地查无档案资料的。经1986年非农业用地清理但查无档案资料的历史用地,已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经主管部门确认或报市政府同意,视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登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则上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历史建房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载明。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处理上述问题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因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企业和个人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国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优化服务,维护稳定。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规范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坚持问题导向,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权利人诉求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本《意见》出台后登记业务激增等情况要制定预案,有效应对。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结束——

篇十: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请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5.122021.05.12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

  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

  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

  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指导意见

  (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

  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涉及处置回迁网点的,由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办理认证手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将销售房屋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属于市城投公司处置的回迁房,由其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发票和结算安置单,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

  2.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提供现有的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容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承诺补齐房屋建设的相关审批、验收手续以及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要为购房人出具购房手续,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使用市财政建设资金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等,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算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应上缴资金承诺函,保证承诺期限内足额上缴。

  上述回迁房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相关单位出具资产划转手续,市税务局配合出具税务认证手续。对于今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处置回迁房、棚改房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入住小区无法办证问题

  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列入我市解决居民已入住小区尚未办理产权证调查台帐的,对于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土地、规划、消防、质量鉴定手续后,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指定相关单位代替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购房人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代为出具结算安置单等相关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收缴契税,住建部门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手续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因房屋涉及抵押、查封、涉法涉诉、权属不清、房改或集资建房审批、购房手续缺失、欠税等情况的,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贷款银行、相关法院、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等部门,厘清

  问题原因,化解历史问题。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责任,帮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法院、住建、审批、税务等相关单位要提高站位,敢于担当,积极配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

  以房改房、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政策性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划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现状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

  以商品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住宅70年,商业40年,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之前,已由原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开发协议明确的界址,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四至界线清楚、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按实测界线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界线不清楚的,以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已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但以商品房手续办理住宅所有权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土地证起始日期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独栋的非住宅项目,可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直接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带独立院落的非住宅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为权利人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房屋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

  开发企业在出让性质的住宅用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了商业网点,购房人已经办理了商业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商业确定土地用途,出让年限40年,年限自住宅用地出让之日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项目,先由开发企业按规定完善商业用途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非住宅项目房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分别按照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有统一不动产用途需求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变更用途批准手续,房屋登记用途的地价标准比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地价标准高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房地范围不一致问题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原宗地界址和宗地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后,按批准内容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

  (六)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建筑物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建筑物占土地面积较大的宗地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合并时,涉及出让剩余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也可由开发单位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

  非住宅项目先办理宗地合并、分割等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非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八)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补办用地手续主体问题

  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要求开发企业限期补办;拒不配合的,应通过部门协商、列入失信名单或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不可将开发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及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嫁到购房人身上。开发企业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现权利人申请补办。

  (十)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问题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21〕9号)规定,按税务部门计税价格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将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不再履行土地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十一)原房屋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问题

  调整、完善原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国有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将民营企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调整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对企业房屋进行规划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非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盖章确认;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会同各区(管委会)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共同盖章确认。”

  将各城区相关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出具认证意见调整为:“权利人提供房产证原件,有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经现场核实,房屋未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与发证面积基本相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如房屋已改扩建的,需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由权利人出具原房产证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核实后,在官方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换发不动产权证。对于只能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且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帐的,还需由权利人在鞍山日报或千山晚报刊发房产证的遗失作废声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汤岗子新城权利下放期间办理的房产证无需再补齐登记要件,参照上述有关意见办理。

  (十二)商品房小区中地下非人防部分问题

  对已经通过资金监管方式从原市房产局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地下非人防部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照正常商品房手续,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空间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协议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将原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缴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直接划转至土地出让金收缴账户后,解除该部分的资金监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按照属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原则,建立完善用地手续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反馈信息,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二)上述指导意见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先登记、后完善、再追责,决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问题合法化。

  (三)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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